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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运输垄断、违法设置准入条件!国务院通报深圳市有关部门单位!

来源: 本站 | 发布时间: 2021-07-08 15:48:22 | 浏览22次

中国政府网近日发布《关于深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砂石渣土运输涉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增设行政许可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协会违规收费搞行业垄断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根据企业和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国办督查室派员赴广东省深圳市明察暗访发现,深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违法设置砂石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违法增设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当地称“泥头车”)营运行政许可,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协会(原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自律名义搞行业垄断,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深圳市交通部门涉嫌违法设置砂石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运输企业、小规模运输企业、个体运输司机进入本地市场从事砂石渣土运输。
       2012年11月,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发文成立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泥头车整治办,设在深圳市应急办,2016年2月改设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改设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2019年1月改设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开展全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2012年11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管理为由,提高泥头车运输企业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在深圳市从事泥头车运输业务必须“具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下自有产权、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的泥头车总核定载质量不低于400吨”“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泥头车运输”。2016年10月,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对经营泥头车的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对符合上述达标条件等的泥头车企业,发放《深圳市泥头车企业资质达标证明书》。达标企业可新增泥头车运力;未达标企业名下泥头车实施存量管理,只减不增。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统计,截至2021年2月28日,深圳市泥头车行业达标企业共有280家,车辆13913辆。
       深圳市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发文设置砂石渣土运输行业准入条件,限制外地运输企业、小规模运输企业、个体运输司机进入本地市场从事砂石渣土运输,相关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规定。

       深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对在本市营运的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实施单独的牌证管理。
       2013年3月,经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深圳市泥头车整治办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明确在深圳市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期和市场规范期实行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管理制度,即在深圳市行驶的所有泥头车除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号牌以外,须悬挂经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备案并由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发放的“档案号牌”;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的司机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外,须持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备案并经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对其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备案合格证”。2016年10月,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印发文件,延续了此前实施的牌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档案号牌”委托深圳市自卸车协会进行信息核实、编号、制作和发放,“备案合格证”须在驾驶员参加深圳市自卸车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由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发放。根据上述牌证管理规定,深圳市所有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未办理“档案号牌”的车辆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所有泥头车运输企业不得聘请无“备案合格证”的驾驶员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有关部门对没有“档案号牌”的泥头车和没有“备案合格证”的司机可以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不良记录的泥头车及驾驶员可以采取吊扣“档案号牌”和“备案合格证”等措施。泥头车如果没有“档案号牌”,也无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统计,截至2021年3月,原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和现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协会累计核发实体和电子“档案号牌”31433车次(含补证)、“备案合格证”51679人次(含补证)。
       深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采取审核备案等形式,对在本市营运的泥头车及其驾驶员实行单独的牌证管理,且与行业准入直接挂钩,实质上构成变相增设行政许可,相关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违反《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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